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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9章 暴力执法


  有人说贪官杀了就行,管它是不是这个案子牵扯到的,杀了就大快人心。

  但是这种胡乱作为也是一种暴力执法。虽然有肃清贪官的正面作用,但是其后果不堪设想。

  朱元璋那样从严打击,当时也有一个好处,侵吞公共财产者行贿者与受贿者同样从严处理,无论行贿者,还是受贿者或者侵吞公共财物者,都要考虑一下,即“小人见而非心必省”,即非法所得的收入是否抵得上未来的风险成本,这在当时改变社会风气上,很有好处。

  关于郭桓案的起因,《大诰》也有记载,题为《卖放浙西秋粮》:“户部官郭桓等收受浙西秋粮,合上仓四百五十万石,其郭桓等止收陆拾万石,上仓钞八十万锭入库,以当时折算,可抵二百万石,余有一百九十万未曾上仓。其桓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伍拾万贯,致使府县官黄文等,通同刁顽人吏沈原作弊,各分入己。”

  另有第四十九条,题为《郭桓造罪》:“造天下之罪,其造罪患愚者,无如郭桓甚焉。其所盗食粮,以军卫言之,三年所积卖空,前者榜上若欲尽写,恐民不信,但略写七百万耳。若将其余仓分,并十二布政司通同盗卖见在仓粮,及接受浙西四府钞五十万张,卖米一百九十万不上仓,通算诸色课程鱼盐等项,及通同承运库官范朝宗偷盗金银,广惠库官张裕妄支钞六百万张,除盗库见在宝钞金银不算外,其卖在仓税粮及未上仓该收税粮,及鱼盐诸色等项课程共折米算所废者,二千四百余万精粮。

  古今贪有若是乎!郭桓不才,乃敢如是,其中所分入己者几何,罪及同谋愚顽者,生死纪必枚焉,空仓廪,乏府库,皆郭桓为之。”

  如今我们把元代《大诰》的记载,心平气和地进行逻辑分析,财税系统当时的管理有弊端这一点,并没有疑问。

  明代的农业税分夏税和秋粮,有实物部分,也有交纳钱钞的。洪武时的税额,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,民田减二升,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,没官田一斗,而浙西的官民田,因是籍没张士诚及富民田以为官田,以私租簿为税额,一亩有税收二、三石的。

  洪武时,苏州一府秋粮便有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,其中民粮只占十五万石,其余都是官田的税粮。而浙西也是重税的地区,杨宪为司农卿时,以浙西地膏腴,增其赋,亩加二倍,所以苏松浙西这个地区历来是重税区,实际上收不到那么高,所以账面上的税额与实际上仓的税额,这中间有很大的差额。

  仓库的管理上当然有弊端,自然有盗卖公粮的,因为征收时又有鼠雀耗之类超额的部分,又有因灾减免的部分。

  所以到了户部那儿只能是一笔糊涂账,而朱元璋一认真,把账面的记录与实有的核对起来,几年积叠下来其中当然有一个巨大的亏空额。

  他把这个亏空额,不论自然损耗和存储的货损,都看做郭桓以下户部及地方上的各级官员们的贪污,而且自上而下地一律追赃,所以才会出现中人之家以上,大抵皆破产的局面。

  因为经手税粮的粮长都是当地中人以上的富裕人家,朱元璋那样刨根究底去追赃,而且在事实也采用刑讯逼供之下,体现那么多被牵涉的人等,自然就最后多了去了。

  如果仔细追究事件端倪,其中错案、冤案以及把案情扩大化的相当多,这个问题当时便有人提出了。

  据《明通鉴》在洪武十八年,元月,便有“御史余敏,丁廷举等以为言,上乃手诏列桓等罪状,敏等又言:‘桓所妄指,皆法司逼令招供,遂成冤狱。”

  上叹曰:“朕诏有司除奸,顾复**扰吾民邪?’乃榜桓罪示于天下,而论右审员吴庸等极刑以压天下心。”

  案子要定,借机公报私仇,搞冤假错案的酷吏也要定罪。

  《明史?刑法二》称朱元璋“所用深文吏开济、詹徽、陈宁、陶凯輩,后率以罪诛之。”

  这里是集中讲这些酷吏的下场,实际上他们是在不同时期因各自的原因而被杀,从郭桓案讲,朱元璋杀人是多了一些,然而从整体上看,财税系统如此狠狠地整顿下,吏治情况会有所改善,因为这个系统本来便是一笔糊涂账,这方面的弊端,在宋元以来便是如此。

  朱元璋在《大诰》的第三条,《胡元制治》中便讲到另一个户部侍郎张易,朱元璋说:“朕今所任之人,不才者众,往往蹈袭胡元之弊,临政之时,袖手高坐,谋由吏出,并不周知,纵是文章之士,不异胡人,如户部侍郎张易,进以儒业,授掌钱谷,凡诸行移,谋出吏,己于公廨,袖手若尸,入奏钱粮,概知矣。朕询明白,茫然无知,惟四顾而已。吁!”

  朱元璋也是意识到,官儿不具体管事,实际事务的操作层面,都是吏胥们一手包办,官实际上管不了吏,反而为吏胥们所左右,离开了吏胥,官儿反而一事无成。

  领导事实太官僚了,不依靠中层干部基层办事人员,他局面打不开。

  对于这种情况,他虽极端不满,但也无可奈何,说他自己“虽朕竭语言,尽心力,经岁不能化矣,呜呼!艰哉!”

  所以一旦他发现官儿能惩治恶吏者,便拍手称快。《明通鉴》载:“洪武九年(公元一三七六年)九月,中书省奏福建参政魏鉴,瞿庄笞奸吏致死,上赐玺书劳之曰:‘君之驭臣以礼,臣之驭吏以法。吏诈则政蠹,政蠹则民病,朕尝著令,凡吏卒违法,绳之以死。奈何有司贪纵,为人所持,任其纵横,莫敢谁何,以致民多受害!今两参政能置奸吏于极刑,所谓‘唯仁人能恶人也。’朕实嘉之。”

  从这两段讲话可以知道,朱元璋对明代财税系统的官僚机构及其队伍的不满由来已久,他为什么如此关心这个系统实际操作的状况,因为这是王朝赖以生存的生命线,王朝庞大的支出是靠它来维系的,他容不得这条性命攸关的补给线有丝毫差失,即使发现有丝毫可疑的地方,他便要小题大做。

  明代,“终洪武朝,为户部尚书者四十余人,皆不久于职,绩用罕著”。

  正是因为如此,他才抓住空印案和郭桓这样的案子,狠狠整顿与税粮有关的各级官吏。

  他这样做不能说完全没有效果,但效果究竟如何,朱自己也知道,不可能根除,因为这实在是积重难返。

  所以从洪武十八年(公元一三八五年)冬天起,朱编《大诰》的目的,就是下狠心整顿吏治。

  向手下人等正面宣布,自己是眼里不揉沙子的。

  郭桓案也许是他编《大诰》告诫全国官吏队伍的一个直接动因,编大诰的目的,则是拿即时的案件布告天下,通过案例对官吏与百姓进行一次广泛的普法教育。

  他这是拿血淋淋的人头与杀戮来教育民众的,虽然即使如此,也不可能如他希望的“斯令一出,世世守行之”。

  其实那些没有被查的贪官,当时还在继续胡作非为,毕竟人都有侥幸心理,不到见棺材时,他亦不落泪......

  到了明成祖以后,各种问题又重新再现,到了仁,宣之后,在宪宗、孝宗到武宗时,各种危机又重新露头。

  由此,嘉靖万历年间,海瑞在任上时,呼唤采取当年朱元璋把贪官剥皮实草的极端残暴的措施,处置当时的腐败和贪污状况。

  他这个呼唤的背后,实际上是反映了那时,对已经非常严重的贪腐局面,和贪腐的官僚之间互相包庇的网络关系的无可奈何。

  当时那时,已经不可能产生第二个朱元璋了,明王朝其实还能苟延残喘一段时期,但王朝的最终崩溃已摆上议事日程。它已经在倒计时。

  所以我们说贪官的时候不多了,腐朽的政权时间快到了,即是这话。

  崇祯十七年(公元一六四四年)明王朝的崩溃,固然有它外部因素,而内部的腐败则是促使其崩溃最根本的原因,因为腐败可以促使整个官僚机构处于瘫痪状态,可以使人心涣散,令众人不把整个王的崩溃当一回事。

  不管明初惩处贪腐的初效和最终结果如何,朱元璋亲自参预编著的《大诰》四编还是值得一读的,从中可以知道他那为了整治官和吏的一番无奈的苦心孤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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